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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8-07】 【 关 闭 】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7月28日印发《四川省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四川省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中央关于有关重点工作党政同责要求,推动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同责工作,是指中央明文规定“党政同责”的重点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21个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的目标绩效管理。今后中央明文规定“党政同责”的其他重点工作,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由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实行责任一体明确、指标一体下达、成效一体考评。

 第五条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必须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注重过程与注重结果相结合,科学设置指标,突出考评重点,合理确定权重,强化结果运用。

 第六条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做到工作务实、过程扎实、结果真实,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指标体系 

 第七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的设置,主要依据为: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厅字〔2016〕45号)等中央文件规定;

 (二)《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川委厅〔2016〕87号)等省委文件要求;

 (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重要部署。

 第八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定期研究部署、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责任体系、建立制度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推进改革创新等;

 (二)推动重点工作情况,包括加强监督执法、做好环境和安全质量控制、坚守生态和安全红线、进行风险防控、排查治理隐患、推进基础能力建设等;

 (三)强化考核问效情况,包括加强专项督查、健全考核机制、严肃追责问责等。

 第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分别拟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和考评细则,由省委绩效办、省政府绩效办统一印发和下达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

 第三章过程监管 

 第十条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对照年度目标任务和考评细则,及时细化分解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当每半年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委绩效办、省政府绩效办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目标任务执行的工作指导、实地督察和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建立目标绩效管理台账,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目标执行情况的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对日常监管和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责任主体,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四章考评实施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考评均实行百分制评分。

 对有重大及以上环境保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形的,按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一票否决具体内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确定。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考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每年底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考评意见;

 (三)省委绩效办、省政府绩效办对初步考评意见进行复核,结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管和考核等方面情况,形成考评结果建议。

 需要实地考评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省委绩效办、省政府绩效办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考评结果建议经省委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省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考评结果分为市(州)和省直部门两个序列,按照得分排位,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通报。

 第二十条考评结果排位前三分之一的市(州)和省直部门为先进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目标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在省委、省政府目标绩效考核综合得分中予以加分。

 第二十一条考评结果后五位的市(州)和省直部门,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对其有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第二十二条考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干部选拔任用、奖惩、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连续3年未完成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年度目标任务的,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州)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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