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州委《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公开宣布“四个面对面”实施方案》,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处分谈话。受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时,作出处分决定机关要派员与其谈心谈话,共同剖析违纪原因、明确整改举措,使其能心服口服认识错误,实实在在改正错误。
二、下达处分决定。作出处分决定机关要在处分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
三、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在收到处分决定书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召集并组织召开处分决定宣布会。
四、参加处分决定宣布会的人员范围。
(一)受处分人参加处分决定宣布会。
(二)受处分人为州级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州级分管领导、州纪委副书记或常委、州委组织部副部长或部务委员,所在单位机关全体党员。
(三)受处分人为州级部门副县级党员干部的,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州纪委常委或室主任、州委组织部部务委员或科长、所在单位机关中层以上干部、所在党支部全体党员。
(四)受处分人为州级部门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的,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所在支部全体党员;州直机关纪工委、州纪委派驻机构派员参加。
(五)受处分人为各县(市)正县级党员干部的,州级联系领导、州纪委副书记或常委、州委组织部副部长或部务委员,所在党委(党组)成员;可视情扩大到正科级以上相关党员干部。
(六)受处分人为各县(市)副县级党员干部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所在党委(党组)成员;可视情扩大到正科级以上相关党员干部;州纪委、州委组织部派员参加。
(七)受处分人为各县(市)机关正科级党员干部的,县(市)级分管或联系领导、所在党组织成员;可视情扩大到所在单位全体党员干部;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领导参加。
(八)受处分人为各县(市)机关副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所在党组织成员;可视情扩大到所在单位全体党员干部;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派员参加。
(九)受处分人为乡镇正科级党员干部的,县(市)级联系领导、乡镇机关全体党员干部、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领导参加。
(十)受处分人为乡镇副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乡镇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联系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派员参加。
(十一)受处分人为村(社区)两委负责人的,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乡镇联系村(社区)领导、村(社区)全体党员;乡镇纪委书记参加。
(十二)受处分人为农村普通党员的,乡镇联系村(社区)领导、村(社区)全体党员;乡镇纪委派员参加。
(十三)受处分人为非党人员的,统战、人社部门派员参加。
五、会前准备
(一)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会议的召集人、主持人;受处分人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由上一级分管或联系领导负责。
(二)召集人要做好受处分人的谈心谈话,参会人员要做好发言准备。
六、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明确会议主题和要求。
(二)受处分党员重温入党誓词。
(三)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宣布处分决定。
(四)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作表态发言,对所犯错误进行剖析反思,提出整改措施。
(五)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班子成员结合实际,“面对面地批评,面对面地总结,面对面地帮助,面对面地汲取教训”,特别要谈自己受到的警示感受以及预防举措。
(六)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中层干部和一般党员代表须对照“四个面对面”,结合实际进行批评帮助和自我警醒。
(七)分管(联系)上级领导,纪委、组织部等部门参会人员明纪律、提要求。
(八)主持人作会议总结。
(九)做好会议记录和相关音像、会议资料的整理工作。
七、后续工作
(一)会后7个工作日内,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要形成专题报告报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存档备查。
(二)如发生系统性、系列性窝案的单位和地方,还须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纪检机关要形成文字或影像警示资料,根据案例实际分层分类开展警示宣传教育。
八、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党组织必须站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高度,以严格的标准要求并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周密细致做实会前准备,确保把处分决定宣布会开成一次最长记性的党组织生活会,充分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
(二)敢于批评。通过面对面地批评、面对面地帮助、面对面地汲取教训、面对面地总结方式,要让所有参会人员思想上有触动,真正教育人、感染人、矫正人,防止小错变大错,防止自己犯错还浑然不知。
(三)严肃问责。纪检机关将定期抽查,对不按规定召开“四个面对面”处分决定宣布会的,严肃追究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