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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全面开展“法律七进”示范点创建

【发布日期:2016-05-31】 【 关 闭 】

   每一“进”都要树立示范标杆

  日前,四川省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法律七进”示范点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在我省开展“法律七进”示范点创建活动,做到每一“进”都有示范标杆,深入持久推进“法律七进”。《实施意见》提出,每一“进”至少创建1个省级示范点。

  突出地方特色不搞攀比

  “近年来,在省委统一安排部署下,我省‘法律七进’工作已做到了每一‘进’都有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我们希望每一‘进’都能树立起示范标杆,抓点带面、典型引路,实现‘法律七进’标准化、常态化和品牌化的重要手段。”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实施意见》强调,活动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特色。要立足于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别的示范点提出不同目标要求,采取不同工作措施。注意突出典型特色和实际效果,不搞互相攀比和形式主义。各市(州)要全面开展市级“法律七进”示范点创建,在此基础上,每一“进”至少创建1个省级示范点,“法律进寺庙”示范点创建工作仅在藏区开展。各市(州)创建“法律七进”示范点,要增加自选动作,着力打造创建特色亮点。

  复查不合格的撤销命名

  《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州)要对本地区“法律七进”推进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确定基层示范点创建单位。创建对象确定之后,要对照示范标准,制定具体的创建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根据每一“进”示范点的不同情况分类指导。

  记者了解到,活动将严格考评,动态管理,建立创建工作督查、考核、奖惩制度。各市(州)创建期间对创建工作专项督查不少于3次,创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绩效目标考核,对创建工作突出的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创建工作不力、不到位的予以约谈、通报批评。各市(州)对市级“法律七进”示范点验收合格后,确定省级示范点创建单位。省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将组织统一验收,对创建合格单位命名授牌,并将对已命名授牌的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按程序撤销命名并摘牌。(记者兰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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